如果想確認自己是否有案底、前科或刑事紀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等於所有刑事案件紀錄,即使證明紀錄沒有任何記載,也不代表司法機關沒有保存其他案件資料。
一般民眾常說的「案底」或「前科」,其實都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法律上較接近的概念,是由警察機關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製作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頭會有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等資料,但並非所有曾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形,都會顯示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中。
如何申請查詢自己是否有案底?
想確認自己是否有案底或前科,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目前申辦的方式其實很多元,除臨櫃申請外,也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至於最新申辦方式、應備文件及受理地點,就請自行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
哪些情況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規定,下列情形原則上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少年時期所受保護處分或刑罰,在一定條件下(例如執行完畢二年後或赦免後三年,或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其紀錄會被視為未曾受宣告,並予以塗銷,實際可適用情形,可以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
- 受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
- 受拘役、罰金宣告。
- 受免刑判決。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沒有記載,是不是代表沒有案底?
不一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沒有記載相關紀錄,只代表該案件依法不需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代表司法機關沒有相關案件資料。
法院、檢察署等司法機關仍會保存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及執行紀錄。如果日後有涉犯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作為後續司法程序或量刑時的參考。
哪些情況無法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時仍受通緝尚未撤銷,或者刑事判決已確定但尚未執行或仍在執行中,都不會准予核發證明,申請時也請自行再次確認,建議申請前先確認自身案件狀況,以免影響申請結果。
